《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之细化分类强化责任智慧监管
栏目:项目分类三 发布时间:2026-01-30 0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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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之细化分类,强化责任,智慧监管

  时间:2026-01-28 16:05来源:食品伙伴网作者: 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原文:

  核心提示: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黔市监发〔2026〕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市场局正式发布《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黔市监发〔2026〕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该项新规对国家层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在贵州省的落地执行进行了细致规定,对经营主体业态和项目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精细化分类,并针对学校食堂承包、连锁企业管理、自动设备经营等新兴业态和监管重点制定了专门的许可、备案和报告要求。

  办法制定旨在规范本省食品经营许可与备案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该办法的法律依据充分,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管职责分工明确,省级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工作,市、县级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一个显著亮点是文件明确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和数据共享,并鼓励运用远程核查等智慧化手段提升许可效率,这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办法最核心的变化之一,是对食品经营业态和项目进行了系统、精细的分类,改变了过去粗放式的管理方式。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被明确划分为三大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同时,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利用自动设备经营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经营主体,必须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特别标注。

  在经营项目上,则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管理三类,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复选。这尤其解决了连锁企业总部、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

  为防止高风险经营,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项目,利用自动设备经营的也禁止制售生食、冷加工糕点等高危食品。

  面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办法对若干关键业态和场景提出了针对性极强的管理要求。

  针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办法特别强调要依法取得许可并落实主体责任。对于引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的,要求建立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并对承包方进行严格监督。

  承包企业必须在食堂所在地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并在跨省承包时,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两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在受理时,必须核查承包企业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旦列入则依法不予许可。

  对于连锁企业,办法明确了总部、分支机构和门店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要求连锁企业总部必须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巡查内控制度。

  办法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精神,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部分低风险经营行为进行了流程简化。

  对于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可在许可证中标注“仅简单制售”,审批部门可适当简化设备设施等现场审查内容,无需强制设置初加工、切配等专门场所。

  办法通过附录形式,详细列出了经营者必须建立的16项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清单,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追溯、废弃物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要求经营者必须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并执行。

  对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新办法延续了备案制改革,明确该类经营者进行备案即可,无需申请许可,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为适应食品经营业态快速变化的特点,办法建立了一套动态报告机制,要求经营者在特定情形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需要报告的情形共计七大类,包括主要设备设施和布局发生较大变化、网络经营情况变化、外设仓库地址变更、向学校供餐情况变化、自动设备信息变更、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以及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变更承包经营方等。

  所有报告均需在变化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则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局报告。

  办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在网络店铺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许可证或备案信息。承包食堂也需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承包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便于社会监督。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现代渔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6-2030年)(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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